7月8日,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》,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,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。
《暂行规定》共包括总则、方案制定发布、实施应用、调整更新、数字化建设、跟踪评估、监督管理、附则等八个章节,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,是对《意见》的细化落地,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。其中,方案制定发布方面,明确了总体要求、省级方案内容、市级方案内容、技术衔接和备案申请要求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;实施应用方面,明确了实施应用的主体,从政策制定、环境准入、环境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应用要求:调整更新方面,规定了定期调整、更新情形、更新要求、更新程序和备案要求;数字化建设方面,明确数字化要求和职责分工,提出了功能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;跟踪评估方面,明确了年度跟踪内容、五年评估内容、跟踪评估的程序和跟踪评估结果应用领域;监督管理方面,提出了监管要求,确定了监管内容和方式,制定了奖惩机制。
关于印发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